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鉅利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健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林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億貳仟貳佰零陸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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