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大美
郭筱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8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