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康玉如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居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患有類風濕關節炎,子女尚在就學,配偶 邱顯光 現於本院進行更生程序,家中經濟入不敷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已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踐行法院前置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號,下稱前置調解事件)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5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計算之;第2項所定之營業額,以5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4條定有明文。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生凰有限公司負責人,並於員林車站前擺攤販賣紅豆餅,自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即105年8月13日至110年8月12日間,生凰有限公司及紅豆餅攤營業額平均每月合計未逾200,000元乙情,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貨單、收支帳冊、記帳簿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屬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消費者,得聲請清算。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踐行法院前置調解不成立乙情,業經本院調取前置調解卷核閱屬實。
(三)聲請人債務餘額合計15,409,663元。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24,000元,其有機車1輛、存款18元、生凰有限公司每年股利、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2筆,保單價值準備金共249,177元。聲請人另有78年6月出廠汽車1輛,惟車齡逾32年已無殘值,且經本院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結果,該車牌照已逾期註銷,因而不列入聲請人財產。此外,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又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支出14,866元,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15,946元,應無浮報之虞。聲請人未成年子女現年19歲、17歲,均有受扶養必要,應由聲請人與其配偶共同負擔扶養費,茲以15,946元計算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每月應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7,973元(計算式:15,946元/2人=7,973元),聲請人主張須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2,000元及4,000元,尚屬合理。準此,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24,000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14,866元及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6,000元(計算式:2,000元+4,000元=6,000元)後,尚有餘額3,134元(計算式:24,000元-14,866元-6,000元=3,134元),惟聲請人債務高達15,409,663元,加計利息及違約金後其債務餘額更高,堪認聲請人已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清算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事由存在,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此外,本院審酌聲請人尚有財產可充作清算財團,應有清算實益,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生活限制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於開始清算及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12月9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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