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芊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仟柒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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