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24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2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324號原告 楊恩名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10月5日北市裁罰字第22-AFV13178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1867-K9號自用小客貨(下稱系爭汽車),於107年8月22日5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3段與中央北路4段口,因有「駕駛人拒絕酒精測試」違規事實,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攔停製發舉發通知單舉發。
原告於107年8月30日向被告陳述意見,被告於107年9月5日以北市裁申字第1076047879號函請舉發機關協助查明,舉發機關於107年9月10日以北市警保大行字第1076012408號函查復違規屬實,被告爰於107年9月12日以北市裁申字第1076041374號函回復原告違規屬實依法裁處。原告不服,於107年10月5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於當日以北市裁罰字第22-AFV131788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一開始警察告知原告拒測罰9萬,超過罰20萬,原告當然選罰9萬,還要被關1天,原告因小孩在家裡還要送小孩開學,開始緊張,所以選拒測,但原告後來自己發現自己是清醒的,要改警察就說不行。警察很多地方誤導原告,說罰則要問法官,還有罰單叫原告自己塗改,又說看原告酒精已退,因為原告不懂罰則,所以拖了40分被當拒測處理,原告覺得不公平,求法官判決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查舉發機關小隊長於107年8月22日擔服4時至8時全區巡邏勤務,於5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3段與中央北路4段口實施攔檢時,發現系爭汽車駕駛渾身酒氣,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基於客觀合理懷疑予以攔查,渠坦承當日早上有吃含有酒精成分四神湯2大碗,已逾15分鐘,執勤員警隨即提供水與原告漱口並告知相關酒測程序、拒測法律效果(處新臺幣9萬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惟原告藉故拖延酒測,員警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取締過程符合警政署頒定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並無不當之處。另原告稱渠當時慌張且不諳法規一節,經舉發機關重新檢視舉發過程錄音錄影,原告坦承當日早上有吃含有酒精成分四神湯2大碗,過程中不斷詢問拒測、刑法公共危險罪及駕照吊扣銷等相關問題藉故拖延逾40分鐘,執勤員警均詳細回答,惟渠仍決意明確表示拒絕接受檢測,當時員警有提供水予原告漱口,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並無被迫情事。復查本案執勤員警實施攔檢過程中全程連續錄影,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另經舉發機關檢視當(22)日使用儀器SESAH1Z000000000/00000000號酒精測試器業於107年3月11日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在案,有效期限至108年3月31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採證檢測按號為321),當日檢測時,酒測器正常運作並完成採樣檢測無誤,此有舉發機關107年9月10日北市警保大行字第1076012408號函(證物4)在卷可稽。綜上,被告實難以原告前開情詞,據以撤銷原處分。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102年1月30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及第4項所分別規定。其修正理由為「一鑑於近年酒後駕車肇事死亡人數有逐年攀升之勢,已居肇事原因之首,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0年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人數高達439人,較99年增加20人,且近期仍接連發生酒醉駕車肇事致人死傷之嚴重事故,已凝聚社會各界對防制酒後駕車之高度共識,考量酒後違規駕車係屬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或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違規行為,為遏止該類危險行為,爰參酌本條例第43條第3項對在道路上競駛、競技等危險駕駛行為,處最高罰鍰9萬元之規定,修正第1項規定罰鍰上限,由6萬元提高至本條例最高之罰鍰9萬元,下限仍維持現行規定。二為遏止汽車駕駛人心存僥倖及酒後違規駕車不當行為,現行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罰,在吊扣期間再有第1項情形者,其罰鍰即依最高額處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三為防制遏阻酒後違規駕車,執行酒精濃度測試已為重點執法勤務,惟實務屢有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爰修正第4項,並配合第1項修正,將罰鍰修正為9萬元,另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復汽車駕駛人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自應由當時員警對汽車駕駛人測試檢定時之具體客觀及其他情況,予以綜合判斷之。
㈡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107年8月22日5時38分許,在
臺北市○○區○○路3段與中央北路4段口,因有「駕駛人拒絕酒精測試」違規事實,被舉發機關員警當場舉發及經被告以原處分裁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07年9月10日北市警保大行字第1076012408號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原處分及送達證書為證(見卷第35、40、43、48、49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㈢再經本院會同兩造勘驗本件酒測實施過程之採證光碟,勘驗
結果如附件所示。依上開勘驗之結果,足認原告警員確已詳細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包括罰鍰9萬元、扣車、駕照吊銷及上課等情,亦告知原告超過的話,於酒測值0.18至0.24間須開單扣車,達0.25則觸犯公共危險罪等情,而原告均明確告知其要拒測等情,確係屬實。再佐以原告所親簽名之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見本院卷第43頁),原告亦於確認單上明確勾選「已知悉拒測之法律效果: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如經客觀情狀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或疑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仍得依刑法第185條之3移送法辦,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足認原告已明確知悉拒測之法律效果仍選擇拒測,應堪認定。另依勘驗結果,原告係一再反覆詢問員警酒測及拒測之各種情形,甚至一再向員警要求先讓其試用一下酒測器,而於員警拒絕其此一無法律依據之要求下,最後仍表達拒測之意,足認此係其本於自由意思所為,並無員警誘導拒測之情事,至於其事後是否再向員警表達欲接受酒測之意,因酒測程序已完成,員警亦不應再重啟酒測程序,是以舉發員警本件所為並無程序上之違法,亦足認定。
㈣末按「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第1項)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發現應填記內容不符規定,或所列附件漏未移送者,應即洽請原移送機關更正或補送。(第2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受理後發現舉發錯誤或要件欠缺,可補正或尚待查明者,退回原舉發機關查明補正後依法處理;其錯誤屬實且無可補正者,由受理機關依權責簽結,並將簽結之理由,連同該事件有關文件書函請原舉發單位之上級機關查究。」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處理細則第3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舉發機關本得自行或經處罰機關洽請,予以更正舉發通知單之內容,且被告收受舉發機關之移送後,亦負有調查之義務。從而,原告本件違規行為係於107年8月22日,因舉發通知單誤寫為107年8月21日,是以被告所為之原處分亦載為107年8月21日,嗣經被告自行更正原處分之日期為107年8月22日,依上開規定,即無不合,亦不影響本件原告違規行為暨事實之認定及原處分之效力。
六、綜上所述,原告確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汽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從而,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逾期未提出者,勿庸命補正,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20108/08/22
05:25警:要不要做測試,測試就是以測試的結果為準。原:我就怕會不過。
05:27警:你要不要做測試。
原:拜託啦!警:你要不要做測試,拜託什麼,你就不要酒後駕車就好
了嗎,我已經不只三次了原:拜託啦!警:你要不要測,我們4點59分就已經跟你告知了,現5點
25分,你要不要測?原:什麼情況會超過?
05:28警:我們已經告知了,簽個名吧,這是確認單,確認我們
有跟你告知,你說你剛吃完,未超過15分鐘,我們已提供杯水給你嗽口,拒測法律效果也跟你講了,接下來看你要不要測試,你不測試我們就用拒測的方式處理。
原:拒測的話會怎樣:
警:拒測的話就是開單、扣車,但是你要罰新臺幣9萬,
當場移置保管你的汽車,吊銷駕車三年不得考領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這邊簽名)原:他沒有講超過的話是怎麼樣?
05:29警:0.18到0.24就開單扣車,達0.25觸犯公共危險罪,開
單扣車就移到保管場,繳完單之後拿單據到保管場領車,超過的話,觸犯公共險你要跟我們回去做筆錄(原告簽名於確認單),OK嗎?原:我現在怕啊!主要我是不能,因為我中午有事情。
警:在給你5分鐘時間考慮一下。
原:你能不能借我測一下?警:不行啦。你要測或是拒測,兩個讓你選。
05:30原:我很困難哩!
警:5分鐘給你考慮,這樣拖也拖了30分鐘了,以代謝的話也有差了。
原:借我試一下啦。拜託啦!警:不行,不行就是不行。而且測就是測一次。
原:所以我不要測是不是就是早上拿9萬塊去繳錢,然後車子就可以拿回來了。
警:那你還有吊銷駕照的部分,三年啊。
原:我不知道你那儀器是怎樣啊?因為我上次看那個吃荔枝那個一下就超標了。
警:你又不是吃荔枝。
05:31原:我上次就被法警騙一次了。
警:我們不是法警,我們是保安大隊的警察。網路那個東
西不一定是正確的。我們車子都有編號,你不會找不到我們。
原:我知道,那你為什麼不借我測?警:這個就是測一次。現在是依法律程序在跟你測不是在開玩笑。
原:我知道啊,可是我不知道多少啊?警:我也不知道啊,你要測出來才知道多少啊?原:借我用一下。
警:不行、不行。就兩個,一個要測,一個不要測,拒測的話就依拒測的規定處理,剛才已經就跟你講過了。
測的話就以測出來的數值來做處理。
05:32原:拜託哩,借我一下啦。
警:還是你要同意抽血?原:抽血一定更不準的啊。
警:抽血最準。現在已經5點半了你要不要做測試。原:我現在確認了就不能改了是不是?警:對,沒錯。
原:那我還是不要測好了。
警:你確定哦?原:我現在怕啊。因為我最起碼還有領車回來的時間,我中午有事情啊。你又不能借我一下,拜託啦,借我一下啦?
05:33警:你現在要拒測是不是?快點啦,決定一下,5點半了。
拖也拖了半個小時了?原:我知道,可是我不知道那個儀器到底?警:沒關係,來,這是新的吹嘴哦(警拿出新吹嘴予原
告)原:沒關係,那我拒測好了。
警:你要拒測哦,你叫什麼名字。
原:哎呦.
05:34警:楊恩名啦。你確定你要拒測哦
原:拜託啦,不要這要啦!警:你到底要不要測?還是要拒測。
原:拜託啦。讓我看一下他出來的數值啦(此時有另一
名駕駛人正在寫確認單,待酒測)警:不行,那我要按拒測了。
原:拜託啦。
警:要不要做測試?
05:35原:拜託啦!
警:楊先生,5點半了,要不要做測試?原:因為我不知這機器是怎麼樣啊?拜託啦,我看看他測的怎麼樣。
05:36警:5點半了,要不要測試,我已經講第二次了,我5點35
再跟你講,講第三次的話,我們就以消極不配合來處理好沒關係,站在旁邊(警方同意原告請求先看其他駕駛人做酒測)
05:38原:不要啦,不要啦,我不要測啦。
05:39警:你要不要測?
原:我現在拒測可以嗎?我中午還有事,我不可以沒有車。有喝沒喝我知道啦。
05:40警:你現在明確表達你要拒測是不是?原:對啊。
警:好。楊恩名楊先生,我現在再跟你講一次,拒測的話
就罰新臺幣9萬元,當場移置保管吊銷汽車駕照,三年不得考領,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警:你確定了嗎,歸零了哦。
原:對。對。
原:你剛才沒有跟我講那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什麼意思
?警:那是法院的判決啊。
原:拒測是什麼意思啊。
警:拒測就是你不吹啊。等一下單子開一開你就可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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