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余銀鳳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原審被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裁判費之徵收,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訴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9日108年度原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而裁定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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