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沛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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