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陳朝根 即 陳朝明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大同 即陳朝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朝明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九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