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3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賢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彭賢坤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毛重零點伍陸柒陸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彭賢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刑後,猶不知戒除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23、24日22時許,在其桃園市○○區○○路○○巷○○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2月25日22時25分許,在同市區○○路○段○○○巷○號前為警盤查,彭賢坤隨即於警發覺前,主動交出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毛重0.5676公克),並自首上開犯行而接受裁判;復經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下稱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彭賢坤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楊梅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
1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共2份、查獲及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足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核屬可信。復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該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513
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2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上開①②罪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9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與上開③罪刑接續執行,於103年8月31日縮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㈢被告於犯罪後,在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尚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
之公務員知悉前,即主動交出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警員扣押,並向警員供承施用毒品之事實,且接受裁判,有楊梅分局函附之警員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34頁),足認被告確有自首本件犯行而受裁判,爰依法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強制
戒治及判刑後,猶未戒除施用毒品,實屬不該;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其手段僅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科予過重之刑期,將使施用毒品者因長期監禁而脫離家庭、社會及工作,與親友關係疏離,增加將來再社會化之困難,於戒癮後易因逃避現實而再犯,並非妥適;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自述:我是國中畢業,做鐵工,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暨其施用毒品之次數,與前次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之期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盼被告能澈底戒除毒品。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5676公克),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足憑(見偵卷第7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連同無法澈底析離之包裝袋,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曹馨方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