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號

上訴人 郭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張峰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之上訴狀雖引用刑事聲請上訴狀(請求檢察官上訴)格式之書狀,惟其上有記載本件案號,且本件判決為民事判決,並無請求檢察官上訴之問題,因此上訴人之上訴狀所引用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格式,應屬誤載,仍應認上訴人係對本件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應依前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無提起上訴之意,則無庸繳納上開命補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本件第一審民事判決即因此確定,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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