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吳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淑君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
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