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 周複代理人 鄢駿 債務人 蔡筱苓 債務人 蔡育志蔡宗力 之繼承人債務人 蔡嘉芸 即蔡宗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育志、蔡嘉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宗力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筱苓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蔡筱苓、蔡育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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