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063號聲請人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 被繼承人 黃金生 (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金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前經本院函補正,惟聲請人收受補正通知,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堪予認定。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