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展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家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建廷
康大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拾肆萬參仟肆佰伍拾肆元貳角,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22426號)緣相對人新展資訊有限公司前邀同葉建廷、康大埜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新展資訊有限公司所簽立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美金492,307元(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96%計算,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相對人新展資訊有限公司申請展延35天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到期(證三)。詎相對人新展資訊有限公司遲延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僅繳息未依約繳納本金,致發生逾期之情形。依上開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美金443,454.2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葉建廷、康大埜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一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一份。
三、出口外幣貸款展延申請書影本一份。
四、放款帳卡一份。釋明文件:新展資訊-債權證明文件掃瞄檔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