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劉家荃劉惠民 之繼承人
劉祐宏 即劉惠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惠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29元,及其中新臺幣3,42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3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惠民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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