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521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訴訟代理人 陳聖齡
被 告 艾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慶憲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