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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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昆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7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三七號被告李昆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分別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為警查扣如附表「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物,分別確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乙節,復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自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從而檢察官認上開物品已無涉其他刑事案件,依首揭條文說明,單獨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被告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晚間九時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街○○○號三樓之一查獲時扣得之海洛因二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記載為合計毛重零點四公克),卷內未見其鑑驗報告,檢察官亦未就此部分毒品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自無庸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及地點│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鑑驗結果│鑑定書│頁數│├──┼────────┼─────────┼────────────────┼────────────┼─────────┤│1│96年12月10日晚間│海洛因1包│淨重2.94公克,純質淨重1.21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7年1月15日│97年度毒偵字第18號│││11時許,臺北縣三│││調科壹字第09723004060號│偵查卷第36頁│││重市(現改制為新│││鑑定書││││北市三重區,下同├─────────┼────────────────┼────────────┼─────────┤││)公園街與仁昌街│甲基安非他命6包│均為白色晶體,合計驗前毛重17.0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97年度毒偵字第18號│││口││公克,純度約95%,合計驗前純質淨│年1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偵查卷第34頁│││││重13.95公克│94號鑑定書││├──┼────────┼─────────┼────────────────┼────────────┼─────────┤│2│97年1月25日晚間│海洛因3包│均為白色粉末,合計淨重0.7560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97年度偵字第5111號│││8時許,在臺北縣││克、合計驗餘淨重0.7540公克│中心航藥鑑字第0971673號│偵查卷第44頁│││三重市○○街與仁│││鑑定書││││壽街口├─────────┼────────────────┼────────────┼─────────┤│││甲基安非他命2包│①白色透明結晶,淨重0.302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97年度偵字第5111號│││││驗餘淨重0.3019公克│中心航藥鑑字第0970485號│偵查卷第46頁│││││②黃色透明結,淨重0.0480公克、驗│鑑定書││││││餘淨重0.0479公克│││├──┼────────┼─────────┼────────────────┼────────────┼─────────┤│3│97年3月10日晚間│海洛因4包│均為米白色粉末,合計淨重1.2240│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97年度毒偵字第2838│││10時許,臺北縣三││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2220公克│中心航藥鑑字第0972164號│號偵查卷第29頁│││重市○○路○○○巷│││鑑定書││││與仁信街口├─────────┼────────────────┼────────────┼─────────┤│││甲基安非他命2包│①白色透明結晶,淨重0.945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97年度毒偵字第2838│││││驗餘淨重0.9448公克│中心航藥鑑字第0972166號│號偵查卷第30頁│││││②白色偏橘透明結晶,淨重0.0900公│鑑定書││││││克、驗餘淨重0.0898公克│││├──┼────────┼─────────┼────────────────┼────────────┼─────────┤│4│97年4月20日晚間│海洛因1包│白色粉末及粉塊,淨重0.892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97年度毒偵字第3962│││9時許,臺北縣三││驗餘淨重0.8900公克│中心航藥鑑字第0972358號│號偵查卷第29頁│││重市○○街○○巷口│││鑑定書││││├─────────┼────────────────┼────────────┼─────────┤│││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透明結晶,淨重0.0510公克、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97年度毒偵字第3962│││││餘淨重0.0508公克│中心航藥鑑字第0972359號│號偵查卷第28頁││││││鑑定書││└──┴────────┴─────────┴────────────────┴────────────┴─────────┘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