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守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3-1、4、5-1、6「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1-3、2-1、2-2、3-2、3-3、3-4、5-2「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部分更正檢察官聲請書如下,餘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㈠聲請書㈠關於「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2包」。
㈡聲請書㈢、㈣關於「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賴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㈢聲請書㈥關於「草療驗字第002100027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草療驗字第1121000271號」。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守義涉犯檢察官聲請書所示之施用毒品案件,因均係
在其前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4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各該偵查案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簽呈在卷可稽。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3-1、4、6「扣案物品欄」所示之
物,經送鑑分別含有海洛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此均有如附表「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可憑,而經本院核閱聲請意旨所指之卷證屬實,是扣案之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11條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相關毒品所用之包裝袋或針筒等,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檢察官就附表編號5-1之扣案物品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為由聲請沒收,惟該扣案物品殘渣袋1個驗餘前淨重0.002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前揭意旨,檢驗後檢體用盡,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而應視同毒品,屬違禁品,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3、2-1、2-2、3-2、3-3、3-4、5-2「扣
案物品欄」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均為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案,均據被告供陳在卷。依前開規定,亦均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編號偵查案號扣案物品鑑定書保管字號1-1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2、113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908公克,含包裝袋1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10400173號】111年度毒保字第53號1-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4200公克、0.0516公克,含包裝袋2個)111年度安保字第185號1-3注射針筒1支未鑑定111年度保管字第518號2-1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4號毒品殘渣袋2個未鑑定112年度保管字第384號2-2注射針筒1支未鑑定3-1112年度毒偵字第320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0.051公克、0.060公克、0.120公克,含包裝袋3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77633號】112年度毒保字第62號3-2注射針筒8支未鑑定112年度保管字第647號3-3電子磅秤1台3-4夾鏈袋1包4112年度毒偵字第409號第一級毒品嗎啡1包(驗餘淨重0.100公克,含包裝袋1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76896號】112年度安保字第218號5-1112年度毒偵字第410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驗餘前淨重0.002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76987號】112年度保管字第671號5-2藥勺一支未鑑定6112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692公克,含包裝袋1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21000271號】112年度毒保字第1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