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572號

上訴人 郭紀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麗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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