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1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珀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五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七二,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四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