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盛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本件聲請請求之標的金額是否即為新臺幣(下同)77,146元,且未請求利息;又本件聲請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是否由債務人負擔,請具狀表明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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