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0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余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長明於民國111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7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09日止累計683,616元正未給付,其中662,861元為本金;20,05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余長明於民國110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09日止累計61,926元正未給付,其中61,209元為本金;62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404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62861元余長明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61209元余長明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