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1號
原告 游祥滏
法定代理人 游上陞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洪肇垣 律師
被告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游琦蓮 (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 律師
游上德 (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宗羿
法官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