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1號

原告 游祥滏

法定代理人 游上陞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洪肇垣 律師

被告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游景勝 (兼游 祝融 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景隆 (兼游 祝融之 承受訴訟人)

游琦蓮 (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游雅詩

游雅瑞

賴惠莉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 律師

游上德 (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宗羿

法官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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