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917號聲請人 王曼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合法代理之證明文件。
(四) 王國平 之戶籍謄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