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下溪尾27之33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足憑。又本件車禍發生地在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向264公里300公尺處,該處屬於嘉義縣市境內,亦即本件之侵權行為地在嘉義縣市境內,並非雲林縣境內,有本院向國道警察局第七分隊電詢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基於以原就被原則之立法意旨,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