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劉興華 即沐書園文理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6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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