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 陳皇丞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劉芳瑜 訴訟代理人 候欣儀 訴訟代理人 葉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5,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