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調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調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捷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相對人
捷迅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另一相對人乙○○住所地
在桃園縣蘆竹鄉,侵權行為地則在新竹縣新豐鄉,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0條但書之
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應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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