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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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根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7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