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甲00000000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