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告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404,46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35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顏伯儒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57,171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當日即民國100年5月9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之現金匯率28.792換算新臺幣:
257,171×28.792=7,404,4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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