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 白文雄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460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偵字第37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其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吐氣酒精濃度0.67毫克,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度已臻妥適(本罪法定最低刑度即為有期徒刑2月)。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至被告即上訴人雖陳欲易服勞動云云,惟准駁與否係屬檢察官權責,併此述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呂憲雄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