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劉峰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信二楊春秀楊春萍楊偉倫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以其對被告楊春秀有新臺幣(下同)145,907元本息之債權,代位被告楊春秀訴請就被告楊春秀等人因繼承被繼承人 楊福田 遺產而公同共有之屏東市○○段○○○○○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依上開說明,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楊春秀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被告楊春秀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應以起訴時被繼承人楊福田所遺之遺產總價額,按被告楊春秀所佔應繼分比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前揭○○段0000地號土地之103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1,7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70,820元【計算式:(○○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3平方公尺×11,700元/平方公尺÷○○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楊春秀等4人=213,5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㈡、請提出被告楊信二、楊春秀、楊春萍及楊偉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