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如附表所示併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宗峻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及如附表編號1、3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務之折算標準,且依刑法第
51條第9款規定,併執行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