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79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游美惠
郭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郭梓要 、游美惠(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8年3月2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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