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900號
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桃園縣龜山鄉壽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1樓)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