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3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3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31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昇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湯昇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肇事後停留於現場,於警方到場處理時,主動坦承其為肇事者等情,有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前開犯行未發覺前即主動自首並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查(見警卷第37頁),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爰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疏未注意,造成告訴人受傷,所為非是,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傷勢並非嚴重,被告坦承左轉彎時,與告訴人發生碰撞,被告與告訴人僅就車損達成調解,就體傷部分無法達成調解,及被告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已退休無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105年度偵字第899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