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錦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4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警員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9時1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3段與萬大路交岔路口,查獲被告何錦億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6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1支(聲請書誤載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注射針筒1支,應予更正),係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因上開注射針筒內所留有之海洛因殘渣無法完全與該針筒析離,應一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屬違禁物。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1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聲請書記載注射針筒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惟查前開毒品鑑定書之檢驗結果記載上開注射針筒經檢出Heroin(海洛因)及Acetylcodeine(乙醯可待因)成分,並未記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故聲請書之記載顯屬誤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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