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815號債權人 張慎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