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債權人崴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宜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5年11月29日起算依據?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依民法203條,如未約定利率,
以法定利率5%計算)㈢請提出債務人購買磁磚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㈣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因所附發票金額256215元與
支付命令聲請狀金額256200元,二者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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