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前於民國94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86,383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0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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