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銀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清償借款新臺幣1,675,400元。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借貸保證確認書及郵局存證信函,借款人實為案外人 黃煥芳 ,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