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0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董芬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8日開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並約定利息計付方式,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625計算,計為年息百分之2,機動調整,如有逾期,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自104年1月19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