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仁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892號、第10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仁杰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叁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蕭仁杰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嗣經本院依法發布通緝,復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通緝到案,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被告坦承有起訴書所載之竊盜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乃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易字第1182號、第1591號判決,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4年1月30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丁字第140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已達本案避免被告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預防性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4年1月30日起,撤銷羈押。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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