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林朝雄 (即晉典油漆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優美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零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