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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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鄔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