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2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伍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