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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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馬 徐桂蘭 被上訴人 魏玉輝
魏玉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94,84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曾怡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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