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少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少紋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少紋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諭知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資佐證,並經本院於113年2月26日宣判有罪,有本院宣判筆錄及判決書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而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之刑責非輕,衡以常情,其本有為避免遭執行上開刑期而逃亡之可能,佐以被告於113年2月26日本院訊問時表示伊目前無法提供任何保證金供擔保等語。衡情,在被告無法提出本院認為合適之保證金之情形下,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相關之審判及執行程序,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