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應減刑部分業已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